律师事务所排名

公司不让查账?股东可以起诉

时间 :2020-09-0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原告在起诉前已向被告住所地寄送申请函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虽被告辩称未收到,但该地址系被告登记住所地,且被告自认其迁出该址时并未告知原告,此后亦无实际经营地址,故原告向登记地邮寄申请书并无不妥,应视为已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回放

蓝兰通过股权受让方式成为南京国锐某云信息技术公司股东,享有3%股权。锐某云公司经营至今,一直未对其披露经营状况,亦无分红。为了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蓝兰于20198月发函要求查阅公司账簿,遭到公司拒绝。蓝兰认为,公司该行为侵害了其股东知情权,遂诉至法院。


 

被告锐某云公司辩称:公司未设立监事会,没有监事会记录,章程等已通过法院提交原告,关于财务账册及原始凭证均已遗失,此前对于年度申报纳税时均按照零纳税申报,2016年公司系亏损状态,此后均系零报税。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锐某云公司提供自201512月公司设立起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蓝兰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原告蓝兰查阅。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股东身份不持异议,原告有权了解被告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相关材料。原告在起诉前已向被告住所地寄送申请函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虽被告辩称未收到,但该地址系被告登记住所地,且被告自认其迁出该址时并未告知原告,此后亦无实际经营地址,故原告向登记地邮寄申请书并无不妥,应视为已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符合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提醒: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所固有的法定权利,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即享有与其他股东完全相同的权利,不以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先后而予以区别对待或限制;股东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之后,对其成为股东之前的公司运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予以了解和掌握,属于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