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王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万元。2017年7月13日,某科技公司认为王某某在简历中所称技能与实际相差太大,并且存在迟到早退现象,故以王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某某离职时,某科技公司已向王某某支付工资546元。2018年3月21日,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王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7月11日至7月13日工资差额1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供的信息,法院查询到王某某自2014年起在某区法院先后涉及20多宗劳动争议案件,仅2016年一年间就起诉了十余家不同的公司,并且王某某在本案中起诉某科技公司的几乎同时又起诉了另外一家公司,这些案件的诉讼请求多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或赔偿金,加班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等。判决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法院王某某故意利用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企图获得非法利益,为法律所禁止,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恒略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实中,一些不良劳动者专门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就业,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法律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