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张某和朋友共同设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但由于其登记时带错了证件,故使用了其弟弟小张的证件,将自己的股权登记在了小张的名下,但张某并未将此事告知小张。2016年,小张无意间发现了自己被登记为该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虽然不了解具体情况,但小张觉得有便宜不占白不占,故向公司主张分配利润。食品有限公司拒绝向小张分配利润,故小张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表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冒用小张的名义出资,张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小张对其被冒名的行为并不知情,并未承担股东责任,履行股东义务,与该食品有限公司之间既无权利关系也无义务关系,故不得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
【恒略律师提醒】
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冒用他人名义,将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形,此时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承担责任的被冒名者,既然不承担责任,故亦不能享有股东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