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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网售三无口罩具从轻情节,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时间 :2020-07-1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被告人徐伟王伟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口罩,销售金额92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81万余元系犯罪未遂,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回放

20201月,两批发往同一个地址的口罩在顺丰快递公司被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封。经检验,二被告人所销售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国家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二嫌疑人徐伟、王伟祥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据其交待,20201月,全国多地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二人即用微信联系上家以单价5.2/只购进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防护口罩62760只,通过在某购物网站经营的网店以均价88/6只的价格对外销售。

 

经查,62760只口罩在网店进行预售全部完成后,6万只口罩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使被告人的销售行为未能完成,销售金额92万余元,其中81万余元系犯罪未遂。审理期间,徐伟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决二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三年零八个月,各处罚金五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认为,被告人徐伟、王伟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口罩,销售金额92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81万余元系犯罪未遂,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伟、王伟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审理阶段,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二人均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其中被告人徐伟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有悔罪表现。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口罩,且既遂部分销售金额达10.8万余元,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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