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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箱奶油运到站点,出现融化不能销售,谁负其责

时间 :2020-07-1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华松公司对于正德商行托运的奶油属性系易变质易融化的特性应为明知,但华松公司在收单后另行转托其他运输公司负责承运,使货物在炎热季节中经过长达六天的运输才运抵目的地,致奶油发生融化无法使用收货人拒收货物,承运人在运输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迟延运输,是导致正德商行的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华松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正德商行是一家经营食品原材料的企业,其称,2018年8月11日,将100箱南侨维佳烤焙奶油交付给赤峰市华松物流公司运输,由内蒙古赤峰站发往河北廊坊站。

 

货物到达后,收货人孟辉发现100箱南桥维佳烤焙奶油全部出现融化,不能销售和食用,拒绝收货。正德商行遂向法院提出诉讼。

 

华松物流公司辩称,奶油融化导致箱浸透,属于货款自身的原因,不是双方约定的损失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托运单记载“发货人托运的货物应上全额保险,如有货物损坏、丢失、按照有关规定和损坏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未上保险的货物如丢失、损坏,按运费的2-4倍赔偿”,原告未在托运人处签字。奶油的进货价为234.48/箱。

 

法院另查明,赤峰市红山区到廊坊市的距离为460多公里。判决:被告华松物流公司给付原告红山区正德商行货物赔偿款23598元及运费合计23948元;驳回正德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华松物流公司不服,认为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部损失,证据不足。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华松公司对于正德商行托运的奶油属性系易变质、易融化的特性应为明知,但华松公司在收单后另行转托其他运输公司负责承运,使货物在炎热季节中经过长达六天的运输才运抵目的地,致奶油发生融化无法使用收货人拒收货物,承运人在运输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迟延运输,是导致正德商行的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故华松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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