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8年5月,刘雯入职南京唯宝医疗公司从事人事主管工作,工资为6500元/月,公司缴纳社保。
2018年12月29日,唯宝公司在未与刘雯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调岗降薪的决定,将原告的工作岗位由人事主管调整为销售员,并将工资标准变更为最低工资标准加销售提成,刘雯明确表示拒绝,公司以扣发原告12月份工资为条件,强迫刘雯同意调岗。刘雯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均没有结果。2019年1月22日,唯宝公司与刘雯解除劳动合同。刘雯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被驳回。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唯宝公司支付2018年12月份工资6186.1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729.51元。
唯宝公司辩称:原告担任考勤期间,篡改考勤记录,对营私舞弊行为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2018年12月,原告的行为被发现后,公司不再发放其绩效工资,而是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发放基本工资202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如请所判。唯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唯宝公司是否应补发刘雯12月份工资;二是唯宝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关于2018年12月份工资问题。刘雯在2018年12月份正常出勤,唯宝公司认为刘雯对何婧修改考勤记录知情不报,属于营私舞弊行为,扣发工资并无法律依据,故应当补发工资。关于12月份工资数额,可以参照正常出勤月份的平均实发工资计算。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刘雯与唯宝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15日解除,刘雯以唯宝公司扣发12月工资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唯宝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恒略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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