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17年9月某日,魏斌的××W号小客车在北京圆明园西路与楚大栋驾驶的××C号小客车、杜荣峰驾驶的××D号小客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楚大栋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修车费。
阳光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保额为30万的商业三者险。因事故车辆由非营运变为营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对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途安公司辩称,应由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
经审理,魏斌车辆维修费18500元。途安公司系车牌号为××C小客车的所有权人,将该车辆出租给双意公司。双意公司(甲方)出租给楚大栋(乙方),约定:乙方承租甲方的车辆用于滴滴平台接单,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事发时,楚大栋驾车载客,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阳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魏斌车辆维修费1000元;楚大栋赔偿维修费10500元;双意公司、途安公司各赔偿维修费35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楚大栋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根据保险单中免责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车辆从事营业运输且未提前通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交强险先行赔偿后,对于不足部分,法院酌定由楚大栋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途安公司、双意公司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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