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黑出租不可随意坐 司机盗窃防不胜防

时间 :2020-03-14 作者 :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19日2时30分,毕某酒后与朋友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某饭店门口租乘阚某驾驶的黑出租车,毕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放在身体左侧,用手机给朋友发消息报平安后将手机放入随身携带的提包中,途中毕某睡着。


阚某将毕某叫醒时车辆已到达某公寓东门,毕某携带手提包下车后,阚某未索要车费,立即驾驶车辆离开。毕某到小区门口时,发现手提包内物品被盗,遂借用门口保安电话拨打自己被盗2部手机电话(1部是关机状态,1部接通后被关机)。 



5月9日17时许,民警将阚某抓获归案,在阚某暂住地起获毕某被盗财物。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阚某犯盗窃罪。阚某上诉,理由是其并未盗窃毕某手提包内财物,涉案财物是从手提包内掉落的,其只是捡到财物,不构成犯罪。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阚某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侵占罪或是盗窃罪。本案中,阙某在毕某下车时便已经发现其财物遗留在车上,即使是捡到的,其非但未提醒毕某,反而为避免毕某发现而未索要车费便驾车离开。毕某下车后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发现提包内两部手机不见,并拨打手机,阚某将手机关机,将涉案财物占为已有。 


以上足以说明阚某在财物未脱离毕某实际控制时便产生了非法占有该财物的主观故意,且在该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一系列积极行为使毕某的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阚某构成盗窃罪。



北京刑事律师提醒: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重要区别是盗窃罪中行为人的积极行为导致涉案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实际控制。如果财物脱离被害人的实际控制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关,行为人仅是在之后据为已有,应当认定为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