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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遗产引发婚姻无效纠纷案”,李永慧律师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时间 :2022-04-15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是没有继承权的,夫妻之间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双方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的,其实都是无效婚姻

案件介绍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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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女士与丈夫车某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后车某于2020年6月5 日去世,并在北京朝阳、海淀各留有一处房屋、存款及将近100万的企业年金。令薛女士没想到的是,丈夫的父母车某1、韩某一字诉状将自己诉至法庭,请求判决车某与自己的婚姻无效。薛女士认为此举是为了不让自己继承车某遗产,而且自己与车某近十年的婚姻“莫名其妙”就成了无效,并因此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原告车某的父母认为,车某生前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在2006年与前妻的离婚诉讼中被鉴定为患有妄想性障碍,无诉讼行为能力,后期精神疾病也没有治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车某与薛女士在2012年1月5日缔结的婚姻无效或不成立。


随即,薛女士选择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委托李永慧律师帮助自己维权。接到委托后经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律师认为,二原告主张的不成立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并协助当事人搜集车某精神无异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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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车某和被告于201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到车某去世,这期间车某正常工作、家庭生活。薛某一直不知道车某患有精神类疾病。二原告认为车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无任何事实依据。无行为能力是指对结婚的法律意义、权利义务都不知晓,无法理解。车某有工作,此前有过婚姻,说明车某不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车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属于车某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那应当是薛某提出撤销婚姻,并非车某父母提出,二原告没有任何诉讼资格。二原告主张确认婚姻无效,无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还是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婚姻不成立,我方不同意。车某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理解婚姻的法律含义,且车某有工作、正常生活,不可能不理解夫妻关系。请求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对于二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律师结合法律依据、事实情况据理力争,对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车某在与薛某登记结婚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法院认为本案中,二原告以车某在与薛某登记结婚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其婚姻无效,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驳回车某1和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恒略说法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是没有继承权的,夫妻之间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双方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以夫妻关系居住在一起的,其实都是无效婚姻。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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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李永慧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自执业以来,李永慧律师承办了几百件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同行和客户的一致赞同与好评,被誉为“金牌律师 ”。


【执业理念】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以“仗义执言、不畏权势的侠义心肠”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擅长领域】

在民事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名誉侵权、医疗纠纷尤为突出,并擅长为公司防范风险、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