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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判令限期作出处理决定,秦彦峰律师代理履行法定职责案胜诉

时间 :2023-02-23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根据相关法律等规定,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对尹某申请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归属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拟定处理意见,而且得知答辩意见已经在省自然资源厅给予本院的复函中被否定后,仍然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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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是湖南省某村村民,1995年因农行XX支行将县建筑工程队帮尹某所在生产队建设的78平方米的三间房屋拆除了两间,尹某遂与XX支行产生土地纠纷。2018年1月,尹某在使用土地上搭建铁硼,再次与XX支行发生争议。


2019年XX支行以排除妨碍为由,将尹某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XX支行的起诉。XX支行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作出190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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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尹某在该案中得知县自然资源局在1995年为XX支行办理了135号《土地使用权证书》, 2009年12月省人民政府为XX支行核发了1108号《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记载的权利包含了尹某享有合法权利的部分土地,与190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尹某享有使用权的事实存在冲突。


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



恒略律所秦彦峰律师代理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土地确权申请书》,请求确认位于湖南省面积为22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归尹某所有。


县自然资源局超期未予回复



2021年6月16日,县自然资源局决定立案处理,并向尹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但直至延长的3个月已经届满,尹某仍未收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任何处理文件,现其已经超过9个月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尹某的申请予以解决或者答复。


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



恒略律师认为,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尹某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行政诉讼。


案涉土地及地上房屋一直归尹某实际使用,根据已生效的1900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尹某才是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延长的3个月已经届满,至今为止已超过9个月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尹某的申请予以解决或答复,严重侵犯了尹某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无权处理



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辩称,我方对于尹某与XX支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只有向县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责,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对XX支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无权否定亦无权撤销。本案在没有法律文书否定或者撤销XX支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我方无法提出处理意见。


判决结果

针对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在答辩中提出的“XX支行持有省人民政府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县自然资源局无权否定,也无权撤销”的理由,本院于2022年8月8 日向省自然资源厅发送了咨询函。


省自然资源厅于2022年8月18日复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不动产登记为属地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该复函于2022年8月22 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县自然资源局的出庭负责人邓某送达。该县自然资源局收到复函后,至今仍未主动作为。


根据相关法律等规定,本案中县自然资源局对尹某申请确认案涉土地使用权归属一案予以立案调查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拟定处理意见,而且得知答辩意见已经在省自然资源厅给予本院的复函中被否定后,仍然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 日内对原告申请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归属拟定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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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彦峰律师

毕业于河北大学,执业以来,秦彦峰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的行政案件,从调查取证入手,为整个案件把脉,科学制定维权方案,根据案件需要及时对相关程序、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等进行复议、听证、诉讼,并根据需要与当事人沟通,把握每个阶段的协商解决机会。通过积极协商,依法为当事人尽早争取合理补偿,缓解当地政府和被征迁方之间矛盾,促进当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征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擅长领域: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