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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李永慧律师助当事人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时间 :2022-05-19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一般是不可以的,因为夫妻一方过世,另一方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财产,如果同一顺位还有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应当与其他继承人一同继承,所以夫妻一方过世,另一方也只能处理归他所有的一半和他继承的份额,不是所有财产

案件介绍


安某瑞与王某新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女儿安某,儿子安某杰和安某晖。被告孙某悦系安某之子。安某瑞与王某新共同购买了位于昌平区102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王某新名下。安某瑞于2020年7月1日去世,安某瑞去世后,各继承人对上述遗产房屋没有进行分割,该房屋应属于原告安某杰、安某晖与被告王某新、安某四人共有的状态。


2021年6月,王某新单方将上述房屋出售,出售款494万元中包含有安某瑞的财产,二原告应当各有八分之一的份额。王某新将全部售房款赠与给被告孙某,由孙某购买房屋,该赠与无效。被告孙某应当返还二原告相应款项。因家庭协商无果,现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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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安某杰、安某晖委托我所李永慧律师代理案件。律师认为房产是安某瑞与王某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安某瑞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继承人未就被继承人遗产进行析产继承。安某瑞去世后,王某新将涉案房屋出售他人,王某新所得售房款共计494万元,其中247万元系安某瑞遗产形式的转化,该款项属于王某新与包括安某杰、安某晖、安某在内的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新将其出售涉案房屋的款项赠与孙某,王某新、孙某对于上述款项包含安某瑞遗产的事实均应明知,在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两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属于安某瑞的247万元遗产赠与孙某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孙某应承担返还义务。


三被告辩称安某瑞在世时已对该房做了分配,就是给女儿安某的,此事家庭成员全都清楚,原告无权干涉,且认为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最终判决王某新将属于安某瑞的247万元遗产赠与孙某的行为无效。


在律师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核查案情细节,整理线索焦点,准备详细周全的材料,结合专业诉讼经验在庭审中应对自如,最终确认被告赠与行为无效,为原告当事人后续主张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新将属于安某瑞的247万元遗产赠与孙某的行为无效。

二、驳回安某杰、安某晖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说法


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权处置全部家庭财产?一般是不可以的,因为夫妻一方过世,另一方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财产,如果同一顺位还有其他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应当与其他继承人一同继承,所以夫妻一方过世,另一方也只能处理归他所有的一半和他继承的份额,不是所有财产。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liyonghui

【律师简介】

李永慧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自执业以来,李永慧律师承办了几百件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以扎实的专业知识、精湛的诉讼技巧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同行和客户的一致赞同与好评,被誉为“金牌律师 ”。


【执业理念】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的执业理念,以“仗义执言、不畏权势的侠义心肠”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擅长领域】

在民事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名誉侵权、医疗纠纷尤为突出,并擅长为公司防范风险、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