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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胜诉案例:代持股权引纠纷,刘玉伟律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时间 :2022-07-25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9年11月15日,原告史某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代持股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股权投资款25万元打到被告账户,由被告代为购买广州XX酒吧中心(以下简称XX酒吧中心)的1%股份,并约定由被告代持原告占XX酒吧中心1%的股份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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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原告史某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代持股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股权投资款25万元打到被告账户,由被告代为购买广州XX酒吧中心(以下简称XX酒吧中心)的1%股份,并约定由被告代持原告占XX酒吧中心1%的股份。同时双方约定,被告以名义股东的身份将原告的出资在XX酒吧中心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行使各项股东权利时,被告须与原告协商一致后再行使。


现原告经过国家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后得知,被告并未持有XX酒吧中心的股份,股份信息时隔1年仍未进行变更。且原告去核实投资的项目酒吧时,发现酒吧并未营业,被告也未如实告知涉案酒吧实际经营状况。被告没有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史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我所刘玉伟律师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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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判,律师认为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XX酒吧中心虽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邓某为投资人,但XX公司为该企业的实际投资人。XX公司与史某签订《代持股协议书》,约定将XX酒吧中心1%份额转让给史某,但在史某向XX公司支付投资款后,并无证据证明XX公司有实际履行《代持股协议书》,故原告史某有权主张退还全部投资款25万元。

02

为维护当事人最大化合法权益,根据原被告协议的约定,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律师搜集整理了原告向XX公司银行账户转账三笔出资款的账户明细对款项支出,以及与邓某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等关键证据。

庭审中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经过律师专业充分的证据准备和质证,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在律师的专业和不懈努力下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某返还投资款25万元支付律师费15000元及违约金(以25万元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75万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恒略说法


恒略律师提示您,在入股之前应对公司所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负债等相关情况有一个清楚明确的了解。在决定入股时,除足额出资外,还要注意及时签订书面的入股协议,并在协议中就容易引发争议的退股条件、出资回收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对于既不参与经营管理又不负担亏损风险的“投资协议”,要谨慎签订。此外,还要注意积极履行工商登记等入股的法定程序,并及时索要股东名册和出资凭证,查询公司股东信息是否变更,同时要求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分红,这样才能尽早确认自己是否是公司的投资者。

本案代理律师简介:

简介

liuyuwei

刘玉伟律师

【律师简介】

刘玉伟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7年法律理论知识积淀,4年实务训练。专业知识扎实,专业技能突出。为人诚信、友善,做事认真、负责。曾担任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影视公司等10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合同审查、企业风险防范等,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获得了高度评价。


【执业理念】

专业、高效、真诚、负责。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产纠纷、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