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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付给了男方,离婚时女方不认账怎么办?

时间 :2021-05-31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合同签订及交付房款时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将房款以现金及转款形式交付于被告王英,被告扈冰与王英共同出具收条,可以认定原告履行完毕交付房款的义务,二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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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林小兵王英扈冰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王英名下214房屋转让给林小兵。日,林小兵王英转账34万元,支付现金9万元。王英扈冰共同出具收到条一份房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林小兵对房屋装修后,扈冰将房屋门锁更换并搬入居住。林小兵遂起诉:判令被告王英、扈冰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53300元。

扈冰辩称,林小兵与王英签署合同始终对扈冰隐瞒事实,林小兵支付的全部房款均打到了王英的帐户,林小兵未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却对委托书进行了公证且林小兵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林小兵无理由的拖延办理过户,结合王英的婚内背叛,令扈冰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存在串通。所以扈冰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正当合法的自助行为,林小兵主张的违约金未实际发生。

 

经查,被告王英、扈冰于2016年复婚,2019年经法院调解解婚姻关系。案涉合同签订于20185月。审理后,法院判决:被告王英、扈冰协助原告林小兵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扈冰支付原告违约金45771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环宇律师认为,从本案事实中可以认定被告扈冰对涉案房屋的买卖知情并认可。被告扈冰辩称受欺骗签订合同,且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进行证明,亦未申请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鉴定,故被告扈冰的上述辩解不能成立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及交付房款时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将房款以现金及转款形式交付于被告王英,被告扈冰与王英共同出具收条,可以认定原告履行完毕交付房款的义务,二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恒略律师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