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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签订后房屋被执行,受赠人可要求赔偿

时间 :2021-05-1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因二被告未偿还债权人借款,导致涉案房屋被法院拍卖,二被告赠与原告的房屋灭失,其存在过错,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回放

张山、李姒夫妇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二人所签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同意以张山名义购买的房屋及其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赠与婚生子张小山;签订该协议后,房屋产生的所有收益归长子张小山所有,与二人无关。

签订协议时,张小山明确表示接受赠与。张山、李姒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协议同时约定:赠与方若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受赠方有权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张山承担。

 

20194月,某银行就与张山、李姒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80915.53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因二人未履行,导致本案赠与物房屋被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借款后剩余274889元。张小山认为,张山、李姒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姒、被告张山将案涉房屋赠与原告张小山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李姒、被告张山赔偿原告张小山经济损失274889元。案件受理费5423元,由被告李姒、张山承担。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卢建刚律师认为,本案中,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二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二被告自愿将案涉房屋赠与原告,原告表示接受,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受到法律保护。赠与财产系抵押物,双方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二被告未偿还债权人借款,导致涉案房屋被法院拍卖,二被告赠与原告的房屋灭失,其存在过错,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