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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示这些

时间 :2021-05-06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2019年3月,邱某以物业公司未公布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利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回放

邱某购买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三阳开泰小区房屋并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20193月,邱某以物业公司未公布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利用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辩称,其没有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资格,更没有获得专项维修基金款项。

 

经审理,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该小区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以下事项:1.营业执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证书复印件、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3.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5.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运行情况以及利用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邢鹏律师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本案中,涉案物业公司虽未能完成房屋维修资金申请手续,但因房屋维修资金涉及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及使用情况据实公示。

 

关于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一节,泰山压顶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实际对场地进行了管理,应当将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的收支情况如实公示;其以未收取相关费用为由,不予公示,依据不足。

 

恒略律师提醒:

业主请求查阅、公布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