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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也“坑爹”,找人充老父,房子就这样过户了

时间 :2021-04-2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飞律师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


案件回放

在房主张京国不知情的情况,房子过户给了女儿张华,致使张京国丧失房屋所有权。张京国认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审核义务,特提出行政诉讼。


 

被告北京市规自委C分局辩称,2018年1月,张京国、张华共同向原市规土委申请办理涉案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原市规土委经审查,依据相关规定,为张华颁发了XX号《不动产权证书》。该行政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查,张华系张京国之女,案涉房产过户登记和抵押事宜系案外人魏巍一手操作。房产过户中的“张京国”系他人冒充,又将房子抵押给郭笑宇,贷款270万;又以赠与的名义,将房子过户到张华名下。第三人郭笑宇述称,其并不知道有冒名顶替情况。

 

经庭审质证,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依据的《赠与协议》不成立。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由张京国张转移登记为第三人张华的转移登记行为;同时撤销XX号《不动产权证书》;驳回张京国张其他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飞律师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本案中,被诉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所依据的张京国与张华签署的《赠与协议》经法院判决确认不成立,故该转移登记行为已不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案涉XX号《不动产权证书》系涉案转移登记行为的书面表现形式,故应予一并撤销。但需指出的是,虽然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但本案判决的效力并不及于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行为,亦即本次裁判并不影响郭笑宇抵押权的效力。

 

恒略律师提醒: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应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为基础,且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