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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时间 :2021-04-2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鉴于刘建华与刘红玉刘紫玉之间的亲属关系,更由于飞毛公司与毛甲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应认定毛甲公司应当知道飞毛集团欠石信公司债务1337万美元并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将飞毛公司的全部资产抵押给石信公司


案件回放

石信国际公司与飞毛集团因买卖大豆发生争议,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委根据该《和解协议》作仲裁裁决:确认飞毛集团应向石信公司支付1337万美元。


 

执行过程中发现:飞毛公司与毛甲精纺公司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约定飞毛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以25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毛甲公司。后,毛乙精设公司向毛甲公司付款569万元取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付其余价款。

 

由于飞毛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石信公司遂向福建省高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飞毛公司、毛甲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飞毛公司返还因上述合同而取得的房屋、设备。飞毛公司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婧律师认为,在案证据表明,飞毛公司、毛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建华与刘红玉刘紫玉父女。毛乙公司成立后只买了案涉土地使用权,没有实际经营其本身与毛甲公司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飞毛公司与毛甲公司毛乙公司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关联关系的情形。

 

鉴于刘建华与刘红玉刘紫玉之间的亲属关系,更由于飞毛公司与毛甲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应认定毛甲公司应当知道飞毛集团欠石信公司债务1337万美元并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将飞毛公司的全部资产抵押给石信公司。毛乙公司在取得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证,并未支付房屋、设备价款,亦无登记过户或实际交付的事实和证据。上述情形,足以证明毛甲公司飞毛公司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时具有主观恶意,属恶意串通,足以损害债权人石信公司的利益。

 

恒略律师提醒:

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