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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盗走婴儿,分赃千元判八年

时间 :2021-04-2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认为,被告人常某以出卖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偷盗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回放

常某受彭某(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邀约偷盗婴幼儿出卖。一天中午,常某到郎某家踩点后,晚上与彭某采用蒙面、撬门入室手段将郎某10个月大的儿子小郎盗走,由彭某交给易某(已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出卖。易某伙同徐某、邓某等人(均已判刑)将小郎带至河北省曲周县以9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钱某某收养,常某分得赃款1000元。案发后,小郎已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在偷盗婴儿过程中,易某、彭某均系主犯,常某系从犯,量刑时应加以区别;常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实施犯罪至今多年未再犯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常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审判后,常某表示服判未上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认为,被告人常某以出卖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偷盗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常某受彭某邀约下参与偷盗婴儿出卖,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