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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板太嚣张,不给钱款还扣人

时间 :2021-04-1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邢鹏律师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本案被告人蓝宋江因与何某就工程款等产生纠纷后,单方要求何某到燕雀高飞公司内对账及筹款,并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法方式,已经给被害人何某形成了心理强制,客观上造成了何某不敢离开燕雀高飞公司的结果,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剥夺

案件回放

因工程款项纠纷,蓝宋江借故指使其司机杜千、门卫宋万、吕方在天津燕雀高飞建筑公司大院内,采用阻止走出公司大门的方式,非法限制何某人身自由五天。

据何某陈述,其与燕雀高飞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宋江签订了建筑合同,负责盖养老院工程,合同造价750万元整,工期4个月,蓝宋江分批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蓝宋江前期投资180万元后不再支付工程款。为了按照工期完工,何某垫资293万元,直至主体工程完成95%的时候,何某再也筹不到工程款。蓝宋江以没有按照合同交工为由,下达清场通知书,将何某和所有建筑工人强行赶出工地,不给工程款也不给工人发工资。后,蓝宋江以对账为名,打电话把何某叫到燕雀高飞公司办公楼内,指使公司大门保安和他的司机不让何某走出燕雀高飞公司的大院,拘禁五天。何某知道蓝宋江是地方一霸,当时不敢报警。

 

经审理,法院判决:四被告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半六个月。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邢鹏律师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本案被告人蓝宋江因与何某就工程款等产生纠纷后,单方要求何某到燕雀高飞公司内对账及筹款,并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法方式,已经给被害人何某形成了心理强制,客观上造成了何某不敢离开燕雀高飞公司的结果,其人身自由已经被剥夺;被告人杜千、宋万、吕方明知蓝宋江与何某存在纠纷,但基于蓝宋江等人的指使,阻拦何某离开燕雀高飞公司大院,是非法拘禁行为的实际执行者,均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

 

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蓝宋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千、宋万、吕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依其所起作用从轻处罚。

 

恒略律师提醒: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