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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遗产,互不相让父女法庭怼 伤亲情,身外之物何须太执着

时间 :2021-04-0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董丽娜林前进作为林素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请求确认继承遗产房屋被拆迁而获得补偿权益份额的诉讼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件回放

林素贞与董国忠婚后生女董丽娜、养子林前进。林素贞生前有砖石结构房屋四层共14间。林素贞去世后董国忠申请房屋继承产权登记,获发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因当地片区改造被拆除,董国忠以被征地拆迁人名义取得相应补偿权益。董丽娜、林前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财产权利的三分之一。


 

董丽娜、林前进认为,购地发票、土地动用证书等原始凭证可以证实,诉争土地房屋是林素贞生前个人购建的,非与董国忠所共同购建,非与董国忠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董丽娜、林前进作为林素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请求确认继承遗产房屋被拆迁而获得补偿权益份额的诉讼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原告董丽娜、林前进分别享有原14间房屋被征收拆迁后产生的补偿权益1/6份额。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玉伟律师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诉争房屋是否系董国忠与林素贞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定董丽娜、林前进享有诉争房屋被征收拆迁后产生的补偿权益。

 

本案中,董丽娜、林前进作为林素贞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林素贞去世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虽然董国忠提供给房产交易中心存档的《房屋继承证明书》体现诉争房屋原为我妻林素贞购建”,但诉争房屋系在董国忠与林素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该事实有证人何某的证言予以佐证。


董丽娜、林前进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上述事实。故判决认定诉争房屋系董国忠与林素贞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认定董丽娜、林前进享有案涉房屋补偿权益1/6份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