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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前车撞人逃逸后车碾轧 致人死亡罪责在谁

时间 :2021-03-24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当程某发现地上黑色物体被害人翟某时已来不及躲避,驾车从翟某身上碾轧过去,并非异常行为,该碾轧行为并没有阻断先前的撞击行为危险流


案件回放

晚上21时许,肇事轿车将翟某撞倒后逃逸(此案正在侦破中)。稍后,程某驾驶小型客车躲避不及,从翟某身上碾轧过去,拖行10余米,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逃逸车辆驾驶人、程某均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程某辩称,当晚天气不好,当他发现地上黑色物体时已来不及躲避,车子从物体上骑跨过去,感觉车巅了”一下,之后靠右侧停车查看时才知道是人。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害人翟某之死与程某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被害人家属已经获得保险理赔款人民币31万元,程某家属又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方的谅解。判决被告人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飞律师认为,本案中,程某于夜间21时许行车,一会儿又下小雨。目击证人前某某证实,从被第一辆车撞击倒地,还差四五米左右被告人的车就到了,说明从被害人被第一辆车撞击倒地到被告人驾车骑过去时间非常短。


在这种条件下这样短的时间内,一个正常人是无法应变这一突发事件,对被告人来说是不能预见不能控制的意外事件。当程某发现地上黑色物体被害人翟某时已来不及躲避,驾车从翟某身上碾轧过去,并非异常行为,该碾轧行为并没有阻断先前的撞击行为危险流。前车肇事人因其先行行为而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前车选择了逃逸。


正是这种不作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其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程某在事发后即停车查看,立即拨打120积极施救,主动报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翟某的死亡结果系程某所致,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亦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恒略律师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