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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12年到宣判无罪,如没律师你能想像吗?

时间 :2021-03-2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
陈某倒地后,周某跑向屋外后仍然挥舞砍刀,此时张那木拉及其兄张某某人身安全面临的危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其在屋外打伤周某的行为仍然属于防卫行为


案件回放 

检察院指控张那木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那木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丧葬费等共计39025元。张那木拉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某日早上8时许,周某、陈某二人各持砍刀一把,丛某、张某分别操起铁锨、铁锤进入张那木拉暂住处。周某、陈某、丛某进入里屋内,周某、陈某持刀砍向张那木拉后脑部,张那木拉随手在茶几上抓起一把尖刀捅刺陈某的胸部,陈某被捅后倒地。其间,丛某持铁锨击打张那木拉后脑处。


周某、丛某见陈某倒地后也跑出屋外。张那木拉将尖刀放回原处。此时,张那木拉发现张某仍在屋外与其兄张某某厮打,为防止张某某被殴打,其随手拿起铁锨将正挥舞砍刀的周某打入鱼塘中,致周某所持砍刀掉落。此时,张某某已将张某打落鱼塘中。张那木拉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陈某被送往医院后,因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某轻伤一级;张那木拉轻微伤。

 

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宣判张那木拉无罪。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中,张那木拉是在周某陈某等人突然闯入其私人场所,实施严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反击的。周某陈某等四人均提前准备了作案工具进入现场,而张那木拉一方并无任何思想准备。


从侵害方人数、所持凶器、打击部位等情节看,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判断,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已经达到现实危害张那木拉的人身安全、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程度,属于刑法规定的行凶。张那木拉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顺手从身边抓起一把平时生活所用刀具捅刺不法侵害人,具有正当性,属于正当防卫。

 

陈某倒地后,周某跑向屋外后仍然挥舞砍刀,此时张那木拉及其兄张某某人身安全面临的危险并没有完全排除,其在屋外打伤周某的行为仍然属于防卫行为。

 

恒略律师提醒: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