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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股东知道公司营运管理,股东怎么办?

时间 :2021-03-12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本案中,原告具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对此被告公司并不持异议,在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前提下,原告尚未向被告公司实缴出资,并不影响原告股东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案件回放

天津哪吒通海贸易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张横(均为化名)负责运营管理,股东吴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公司亦从未向吴丽送交过财务会计报告。


 

为行使股东知情权,吴丽向公司要求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遭到拒绝。吴丽认为,其股东权权益受到侵害,遂起诉。

 

公司辩称,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至今没有向公司进行出资,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股东知情权。被告公司的三名股东均是同学关系,公司的一些经营情况,原告也是知情的,被告并非故意隐瞒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认为原告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账务的目的不正当,可能对公司经营有损害。

 

经查,案涉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横,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之一,持有被告公司25%的股份至今。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查阅公司具有不正当目的。经审理,法院判决:哪吒通海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公司,供原告吴丽查阅、复制;原告吴丽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协助其查阅。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李岚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在尚未实缴出资的情形下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身份权利,与股东身份紧密相关,同时也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股东知情权是股权固有的权能之一,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具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对此被告公司并不持异议,在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前提下,原告尚未向被告公司实缴出资,并不影响原告股东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向被告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应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