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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防护林,破坏植被法不容

时间 :2021-01-2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黄某在担任广东连州市一大理石矿石场主要负责人期间,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准许其合法使用的林地范围,非法占用山场进行采矿堆填矿石废渣及修建指挥部工人宿舍等非林业生产建设活动,非法占用防护林生态公益林面积为34.35亩一般用材林面积为97.335亩,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31.685亩,造成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与林业生产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件回放

黄某在担任广东连州市一大理石矿石场主要负责人期间,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准许其合法使用的林地范围,非法占用山场进行采矿、堆填矿石废渣及修建指挥部、工人宿舍等非林业生产建设活动,非法占用防护林(生态公益林)面积为34.35亩、一般用材林面积为97.335亩,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31.685亩,造成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与林业生产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后,黄某对被其非法占用的部分林地采取填土种植树苗复绿补救措施,复绿林地面积为28.50亩。

 

案发后,黄某主动到连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海东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在担任矿石场负责人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木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已对非法占用的部分林地进行复绿,且正在积极开展其余占用林地的复绿工作,酌情可以从宽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因被告人黄某非法占用防护林地34.35亩、非法占用其他林地97.335亩,非法占用的时间较长,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案发后尚未对非法占用的林地进行全面恢复,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应从严把握,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恒略律师提醒: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