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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心生暗鬼,孕妇手刃男友淡定离开

时间 :2021-01-27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案件回放

20199月,肖某菊在回贵州老家的火车上与赵某相识,后成男女朋友关系一起租住在广州市番禺区。

 

一天,二人在出租屋床上聊天,赵某不让肖某菊看手机聊天内容,双方发生口角,发展至赵某动手,脚踢肖某菊、扯头发、并挥拳相向。

 

趁赵某停止暴虐的间隙肖某菊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向赵某面对面一顿猛砍直至赵某倒地不起。当晚22时许,其他租客发现异常后报案。经鉴定,被害人赵某头部、面部共有几十处伤口,多处伤口深度已达骨质气管断裂。结论为:被害人赵某系因全身多处锐器创致右颈内静脉断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肖某菊事后回忆说:不记得当时砍了多少刀、砍的哪些部位。当时晕晕的,不知道为什么会砍。看赵某躺在地上,我在他旁边坐了约半个小时,他流了很多血,我没有救他、没有打120或向其他人求救,也没有清理房间感觉他没什么事我换下沾血的衣服放在房间就离开了不知道他怎样。

 

肖某菊供述:赵某之前做外卖员,案发时没有工作,怀疑赵某吸毒且要拐卖

 

经查,肖某菊被抓时怀孕约一个月。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肖某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某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7880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环宇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肖某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死亡。经鉴定,肖某菊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在本案中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肖某菊归案后能供认基本事实,且犯罪时怀孕,依法不适用死刑。被告人肖某菊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