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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移民加拿大,丈夫生下私生子还送房,她……

时间 :2020-11-2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婚姻法关于夫妻对于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案件回放

Lily移民加拿大,丈夫田文与杨某相识,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生育一子,取名田小文


 

田文杨某交往的过程中,田文多次给杨某转款,共计12585492.50元。田小文1275780元的价格购买XX1商业办公用房一套。该房产登记为田小文单独所有。

 

2018年,田文因病死亡,生前未留下遗嘱。原告Lily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上述赠与的事实。Lily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田文赠与被告杨某人民币12274789元无效,并由杨某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6917704.89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田小文作为田文的非婚生子,有被抚养和受教育的权利经审理,判决:确认田文赠与杨某人民币9585492.50元的行为无效;杨某向原告Lily返还。驳回原告Lily的其他诉讼请求。Lily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田文赠与杨某田小文的现金是否应当返还,利息是否应当支持;田小文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原告与田文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予返还。

 

本案中,田文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杨某婚外同居,并赠与其大额现金,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田文与原告Lily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田文赠与杨某大额现金,显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杨某明知田文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其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亦非善意第三人。综上,田文赠与杨某大额现金的行为应当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恒略律师提醒:

婚姻法关于夫妻对于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