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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电死,单位赔付死亡赔偿金后是否可以向供电公司追偿

时间 :2020-11-20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排除周飞因过错酌减的30%民事责任外,原告张建与被告供电公司应当就本案全部损失对死者近亲属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各承担35%的民事责任


案件回放

20188月,运输车队在租赁的临时办公地突然停电,驾驶员周飞带梯子到电线杆处查看停电情况,在碰触电表箱的一瞬即被电击击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漏电原因,电力部门曾同派出所警务人员一同去现场勘查,但因发现电表箱漏电,无法封箱做进一步处理。通过现场录像显示,事发电线杆倾斜同十千伏高压有碰触。周飞死亡后,车队负责人张建赔偿了其亲属共计100万元。张建认为,供电部门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对本次事故的责任不能免除,因此提起诉讼,向供电公司追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96559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排除周飞因过错酌减的30%民事责任外,原告张建与被告供电公司应当就本案全部损失对死者近亲属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各承担35%的民事责任。判决供电公司给付原告张建401469.9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认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对原告张建非法用电行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并予以及时制止。其作为张建非法占有的危险物的危险源的提供者和收益方,对该危险源也负有确保安全以免他人遭受侵害的义务。其未能履行相应义务,造成周飞触电死亡,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应当与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建,已对死者家属作出了赔付,原告张建赔付范围的损失,故其有权在供电公司的责任承担范围内向其主张追偿。

 

恒略律师提醒: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