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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签完财产协议就要离婚,对方可以主张撤销吗?

时间 :2020-11-1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麻某在签订协议不久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离婚诉讼的情况,麻某名为与张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达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使张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张某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在张某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回放】

麻某与张某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对待生活态度不同,遂向某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取得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并提出双方签订协议时,麻某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并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



某法院查明,去年8月底,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全部所有权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均归麻某所有,该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贷款由麻某负责偿还,在房屋转移至麻某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该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


麻某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张某则称,该协议是双方吵架时签订,当时麻某承诺若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双方感情缓和,则该协议作废,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故签订协议。张某认为,自己因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某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张某抚养,就房屋折价款,本着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资、贷款偿还情况、房屋现价值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判决麻某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70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麻某在签订协议不久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离婚诉讼的情况,麻某名为与张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达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使张某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张某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在张某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故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各种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维系家庭和睦,如婚姻关系无法存续,在离婚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应从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双方应尽量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对离婚事宜作出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