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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土地征收分配方案,后有土地补偿,再后,小宝宝出生了,她能分钱吗?

时间 :2020-11-1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认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案件回放

201810月,湖南长沙县王家老屋组形成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第六条载明:王家老屋村民小组关于本组征收土地费分钱,钧按当年从元月1号至1231号止。(包括死老病死的、未婚的、怀孕的)在本年度内死亡的、怀孕生子的、户口迁入的)钧可享受土地费待遇。”“全体社员户主代表签字生效。”

 

20206月,一个新生的生命小宝宝王苗苗诞生,苗苗的父母王小龙、吴某认为,案涉分配方案侵害了王苗苗的权益,遂以王苗苗的名义诉请法院判令村民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25000元。

 

王家老屋组辩称,该分配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通过,分配方案合法有效。

 

经查,吴某、王小龙先后于2019年、2000年迁往该村民组,小宝宝王苗苗于20206月出生后落户于王家老屋组。20201月,王家老屋组按125000/人的标准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土地补偿款,但未对王苗苗发放。

 

经审理,法院判决:限被告长沙县王家老屋村民组在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向原告王苗苗支付土地补偿费125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认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本案中,结合案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分配方案中关于“怀孕的”表述,应解释为胎儿。王苗苗在2019年末至出生前为胎儿。因此,应认定王家老屋组给予了王苗苗分配案涉土地补偿款的待遇。现王家老屋组拒不向王苗苗分配125000元的土地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故王苗苗要求王家老屋组支付125000元的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恒略律师提醒: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即将于202011日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