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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企业一方有抵押物,共同贷款成了共同骗贷

时间 :2020-09-09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被告人杨帆和刘娟作为郸城县某风服饰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该公司的名义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谎报贷款用途,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200万元,至起诉之日仍有1179925.76元贷款未能收回,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构成单位犯罪


案件回放

郁富想承包一处工程需要资金,找到朋友郁贵帮忙申请贷款。郁贵找到河南周口郸城县某银行客户经理吴银(另案处理)。吴银告诉他需要房产抵押。郁贵便同郁富一起伪造了假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吴银。吴银这时告诉郁贵说,个人贷款基本贷不出了,需要有厂房或者门市部之类的经营场所。贷款一事暂时搁下了。


 

3个月后,郸城县某服饰公司经营需要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但缺少抵押物。在吴银的撮合下,郁富同意以提供其个人名下商业住宅作抵押担保,与某公司一起共同贷款。于是,以刘娟经营的某公司需要流动资金为由进行这笔200万元的贷款。当贷款到期银行催收时,该公司已经基本处于停产状态,银行于是起诉。

 

经银行核查发现,抵押物他项权利登记证书是假的;抵押物的房产证号与实际房产登记不符。经审理,法院判决杨帆犯单位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三万元;刘娟、郁富、郁贵犯骗取贷款罪均予判刑。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律师认为,被告人杨帆和刘娟作为郸城县某风服饰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该公司的名义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谎报贷款用途,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贷款200万元,至起诉之日仍有1179925.76元贷款未能收回,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构成单位犯罪。

 

服饰公司系杨帆和刘娟夫妇以家庭独资接管,实际运营均由杨帆负责。在公司实施骗取贷款行为时,杨帆是犯意的发起者,并实施了主要犯罪行为,将贷款资金几经周转后,最终进入某风服饰公司账户,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系直接责任人,是主犯。故判决杨帆犯单位骗取贷款罪并无不妥。

 

恒略律师提醒: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