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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借款不用还利息,担保人不连带

时间 :2020-07-2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判决后,两被告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马某强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马某强是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实际数额为9万元,一审认定101600元中11600元是利息,借款合同无效,不应支持利息


案件回放

20197月,原告马某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天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1600元及利息;被告谢某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20176月,谢某天向原告借款9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20189月,原、被告核算,被告谢某天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101600元,被告谢某天出具了借条:本金101600元月利率18‰;谢某地为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签字按了手印。

 


一审法院判决:限被告谢某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强本金101600元,相应利息按月利息18‰计算;被告谢某地对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两被告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马某强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马某强是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实际数额为9万元,一审认定101600元中11600元是利息,借款合同无效,不应支持利息

 

上诉人谢某天提交易县人民法院通过其审判系统查询的2018年至2019被上诉人在该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登记表一份,共计21。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谢某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某强本金9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锦星律师认为,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属于非法放贷。

 

本案中,马某强在该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登记表显示,其间马某强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共计21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故而,对马某强主张的借款利息不予支持,谢某地亦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出借人一年内在同一地区法院有五个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非法放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本金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不计利息,担保人对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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