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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水里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予处罚

时间 :2020-07-2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对其予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4.3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案件回放

湖北宜昌安某尔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于201911月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201811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某尔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取样送检,发现某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规定的标准。经向安某尔公司送达《抽样结果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某尔公司不服,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

 

安某尔公司认为,铜绿假单胞菌的成长温度范围是25°~ 42°;通过气象局网上查询系统查明1120日~23日四天的温度最高都只有18°,其生产的桶装水并不适合铜绿假单胞菌的生长;同时认为,其销售的桶装水水质即使不符合法定标准,但没有危害后果产生,销售金额仅717.01元,获利仅264.34元,处罚金额50000元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合理性要求。诉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侯军奎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是否合法。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微生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中明确规定:每250ML水样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得检出。本案中,经宜昌市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认定被上诉人送检的桶装水含有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对其予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4.3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违法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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