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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申请仲裁,失去9万双薪胜诉机会

时间 :2020-07-0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件回放

20193月,李昌恕以北京北方某品牌酒业销售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酒业公司支付201767日至20171231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225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7435.34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000元。


 

丰台仲裁委裁决:李昌恕与酒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李昌恕的其他仲裁请求。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酒业公司称,其自2018年已经与李昌恕签订劳动合同;李昌恕在职期间不存在加班情形,即便偶尔有加班,亦支付了加班工资。

 

经查,李昌恕于201767日入职酒业公司,至201812月休息日共加班15天,结合李昌恕的工资情况,扣除每月已发的加班工资,酒业公司应支付李昌恕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5441.13元。主张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判决:李昌恕与酒业公司自201767日至2018331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李昌恕休息日加班工资成交额5441.13元;驳回李昌恕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昌恕不服,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的二倍工资未过限定时效,提起上诉,被驳回;申请再审,被北京市高院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昌恕于201767日入职,于2019325日申请仲裁,主张201776日至20171231日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因此,法院驳回李昌恕此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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