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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电死,死了白死?

时间 :2020-07-03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案件回放

袁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到鱼塘钓鱼,袁某因使用长达6米的鱼竿进行垂钓,在自己不小心时使钓鱼竿触碰到上空的高压线而触电受伤,经现场施救后送到贵州省都匀市平塘县克度镇中心卫生院抢救,确诊为电击伤院外死亡。


 

事发后,袁某的妻子王光琴等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贵州电网公司都匀平塘供电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808141.43元。

 

经平塘县公安局克度镇派出所对事故发生的地点勘验,《现场勘验笔录》记载“高压线距地面高约6.8米”。经查,支线高压线路于2005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该事发地线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大于6.6米,线路架设高度超过了行业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何德成将在高压线路下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改建成鱼塘,疏于管理,未设置禁止钓鱼等安全警示标志,允许他人到鱼塘钓鱼,何德成作为鱼塘管理人员,应对死者袁某的死亡承担管理上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询问,原告自愿放弃对何德成提出赔偿,系对自己权利的处置,应予准许。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王光琴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根据袁某死亡原因力大小,酌定平塘供电局承担4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5256.57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郑志超律师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地位于鱼塘位与稻田之间,周围是田埂与鱼塘,田埂仅是生产时供生产人员步行通过,不具备一定的交通条件,一般的车辆、农业机械均不能到达。案涉事故发生地属于交通困难地区,不属于居民区。对于属于交通困难地区,无需设置安全标志。

 

本案中,尽管平塘供电局不存在过错,由于本案系高压电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平塘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因袁某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其触电身亡,故平塘供电局对袁某触电身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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