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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打闹致骨折,学校是否应当担责?

时间 :2020-06-1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切实承担起保障校园安全的职责,为孩子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案件回放

张某和李某在某学校幼儿园就读。20191月,老师带领班里学生在学校操场进行课外活动。期间,由于老师疏于管理,同学们随意追逐打闹。在此过程中,张某被李某推翻在地,受伤严重。医院诊断,属于右侧肱骨外髁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十级。


张某父母认为,此次事故是学校未尽管理义务所致,学校应当为此担责,赔偿相关损失。校方认为学校已经尽到职责,不应承担责任。张某父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校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推定其存在过错,判决学校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在事发时均不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推定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能否健康地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与安宁。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切实承担起保障校园安全的职责,为孩子撑起一片安全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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