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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为不法侵害而伤人,法院如何判?

时间 :2020-06-19 作者 :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的推理没有合理的依据,则不属于假想防卫,而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

     

案件回放

 某天,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王与其妻的名字。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家告知此事,随后又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齐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人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见状上前告知,方知出错。

法院经审理判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恒略论法

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在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客观上并不存在;防卫人实际上侵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防卫错误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中王某因夜晚发现他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即向村干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在返回住宅时发现两个人影在其家窗户附近,错误地认为是侵害者(由于夜晚发现他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而误以为侵害人又来了,即主观推测有一定的合理依据)实际上不是侵害者,由于其主观想象,误认为齐某要对其实施补发侵害存在,进而实施了假想的防卫,并致齐某死亡,王某符合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恒略律师提醒】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的推理没有合理的依据,则不属于假想防卫,而应当以故意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