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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煽风点火”,众业主告上法庭

时间 :2020-06-03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案件回放

2008年,余某在四川绵阳市高新区XX号商住楼租得店铺四间,用于开设火锅店。进场后,火锅店在店铺后修建后厨等设施,并修建围墙将257平方米场地封闭。

 

 

王芳、陈明浩等十四位业主认为,火锅店将公共区域占为己有,以至于业主甚至不能查询自己家的水、电、气的情况(业主安装水、电、气表的区域已被火锅店侵占围在围墙内)。同时还搭建了厨房排烟口,未设烟道,任由其厨房油烟从窗户向上四处飘散,严重污染了业主的居住环境。2011年间,因其后厨失火,险些殃及小区其他住户,严重威胁小区业主的安全。火锅店的行为侵权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当拆除违法修建设施设备,恢复原状,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辩称:其租用房屋后200多平米场地和车库的所使用权,并非小区内公共场地在外墙安装烟道是保护相邻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法院认为,火锅店油烟排放管道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火锅店赔偿十四位业主院内场地的损失费104087元;驳回其他诉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魏敏华律师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租用一、二楼商业用房开展餐饮经营活动符合该房屋性质及用途。为避免排放油烟影响原告等业主和附近居民生活,必须在该商住楼外墙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原告等该商住楼其他业主应为被告正当合理使用该商业用房提供必要便利。现被告在商住楼外墙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并未妨害原告对各自房屋的使用,也未给原告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被告该行为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案涉油烟排放管道不应拆除。同时,该油烟排放管道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恒略律师提醒: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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