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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06-0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是法律常识。对于那些法律知识匮乏的企业,越早聘请法律顾问,就能越早规避法律风险。



案件回放

20189月,大湾汉唯公司通知童进到公司报到,职位为研发中心经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税前月薪25000元,转正后税前月薪28000元,年底奖金30000元。

 


 

童进于2018914日入职大湾汉唯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1121日,大湾汉唯公司与童进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存在争议,童进遂申请劳动仲裁。


经审理,仲裁裁定大湾汉唯公司支付赔偿金为25000元;支付童进二倍工资差额30318.29元;年底奖金5671.23元。大湾汉唯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向童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000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318.29元、年底奖金5500元。


大湾汉唯公司提交了《离职证明》,证明载明童进因个人原因离职;提交了《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达1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有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反映多日未能联系上童进。大湾汉唯公司认为童进的工作作风和沟通方式存在问题。童进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法院审理后,驳回大湾汉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庆平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湾汉唯公司应否向童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年底奖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大湾汉唯公司提交的离职证明是其司制作,并无童进的确认,其主张是童进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此为由主张其无需支付童进补偿金或赔偿金依据不足。大湾汉唯公司对年底奖金并未约定支付条件,因此其以年底奖金属于激励性奖金而童进未达到领取条件为由主张无需向童进支付该款项依据不足;大湾汉唯公司并未依法与童进签订劳动合同,亦无提交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童进,因此其司向童进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提醒: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是法律常识。对于那些法律知识匮乏的企业,越早聘请法律顾问,就能越早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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