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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样解除劳动合同,你来看看是否合法?

时间 :2020-05-18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一般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案件回放

2011年10月,周菲与海南斯某登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途某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19年4月,途某在线公司与周菲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争议纠纷,周菲提出仲裁申请。

 

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途某在线公司支付周菲一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7620.3元;解除保密协议;驳回周菲其他仲裁请求。周菲不认可,故起诉至法院。

 

经查,2019年418日,途某在线向周菲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部门撤并,不再设置相关岗位,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于2019年418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同时返还公司财物。

 

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保密协议;支付原告周菲竞业限制补偿金45009.41元;途某在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8722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途某在线公司与周菲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一般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本案中,途某在线公司系基于降本提效,配合2019年途家房源增长目标,全面提升审核效率,基于整个市场发展的形势而选择将周菲所在部门整体外包给第三方。此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途某在线公司以此为由与周菲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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