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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拆了,以前双方对房屋拆迁款的约定还有效吗

时间 :2020-05-15 作者 :北京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件回放

张伟才与柯岚婚后生育柯小岚、张小伟二子,双方离婚约定: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XX1号房屋归张伟才所有;如国家需要拆迁,所得拆迁款由张伟才、张小伟、柯小岚各得三分之一。后,张伟才与郑某结婚,柯小岚出嫁;XX1号房屋权属于2010年登记为张伟才与郑某共同共有,后该房屋拆迁。柯小岚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张伟才支付柯小岚拆迁款25.3万元。



张伟才辩称,XX1号房屋拆迁已是离婚后数年发生的事;且2018年8月,其作为赠予人,签署了房产赠予书:张伟才自愿将XX号房屋中的建筑面积45平方米和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予给儿子张小伟、孙女小小苇。2018年11月,XX2号回迁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张小伟、小小。不同意柯小岚的诉求。


经查,20188月,XX1号房屋因拆迁,补偿金额¥109.6万元。定销商品房XX2号房屋现已经交房,由张伟才、郑某装修、使用。20196月,XX2号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张小伟。

 

经审理,法院综合考虑拆迁款组成部分中有过渡费及张伟才与郑某婚后对被拆迁房屋的添置等行为,酌定柯小岚可得的拆迁款数额为32万元(96万元÷3),但因现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小伟的定销商品房XX2号房屋购房款111750元系从拆迁款中支出,故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两项折抵后,判决张伟才支付给柯小岚拆迁款208250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张伟才与柯岚离婚时,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同时亦约定了如国家需要拆迁,所得拆迁款由张伟才、张小伟、柯小岚各得三分之一。该约定虽未在柯岚与张伟才离婚纠纷的民事调解书中载明,但亦系双方对于离婚事宜处理时就财产分割一并达成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张伟才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恒略律师提醒: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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