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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男女合影照,惹出一桩离婚案

时间 :2020-05-06 作者 :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回放


20144月,吉杏花诉称:我和吴江生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吴笑笑,现已成年。吴江生性情暴躁,婚后出现第三者,经常因琐事与我发生口角并提出与我离婚。当时我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健全的家庭,一直未答应与吴江生离婚。


 

然而,从吴江生提出离婚到现在,仍然我行我素,不思悔改。我对这段婚姻也失去了信心。现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昌平区天通苑北某号楼1003号房屋归吴江生所有,吴江生给付我房屋折价款1400000元。

 

经查,吴江生于20049月购买1003号房屋,房屋总价款386927元,该房屋现登记在吴江生名下,该房屋现设定有抵押,尚有贷款50034.55元及剩余贷款期限的利息未偿还。

 

庭审中,吉杏花出示了吴江生与一女性的合照,并申请双方之女吴笑笑及女婿张某出庭作证:吴江生对吉杏花存在家庭暴力,吴江生与案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吴江生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申请陈某、李某、孟某出庭作证:孟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吉杏花提交的吴江生和一女性的合照系孟某拍摄,吴江生和该女性非婚外第三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杏花主张吴江生存在家庭暴力和婚外第三者,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判决:准许离婚;1003号房屋归吴江生所有;吴江生给付吉杏花房屋折价136万元,该房屋尚欠的贷款和利息由吴江生负责偿还。吴江生上诉后被驳回。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永慧表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吴江生、吉杏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鉴于涉案房屋仍在抵押中,登记所有权人、借款人均为吴江生,判决房屋归吴江生所有并由吴江生给付吉杏花房屋折价款较为适宜。银行贷款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便于执行,将该款在吴江生应支付吉杏花的房屋折价款中予以折抵,亦无不当。

 

恒略律师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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