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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伪造证件买房,诉请撤销婚内财产协议为何不支持

时间 :2020-04-30 作者 :北京婚姻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均可以对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



案件回放

万某、张某登记结婚后,于20168月经协商一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内以各自姓名登记(署名)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保险、信托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属于男、女双方各自所有。20185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准。

 

在张某诉请离婚期间,万某发现201411月张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X1号房屋时所用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均系伪造。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双方于20168月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男女双方婚内以各自姓名登记(署名)的不动产属于男、女方各自所有”。

 

张某辩称,协议书是在平和且万某已经入住涉案房屋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万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判决撤销《协议书》。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万某的诉讼请求。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韩广东表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均可以对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

 

本案中,双方并未对协议签订前各自的状况和债务情况只是概括性描述而未作详细描述,各自财产和收入情况亦未如实向对方陈述和告知。万某和张某从2012年开始,双方已各自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自支配的权利而无需告知另一方,并且于2016年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以及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分别财产制。现万某以协议签订时张某未告知其购房的事实为由仅要求撤销《协议书》中“男、女双方婚内以各自姓名登记(署名)的不动产属于男、女双方各自所有”的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张某伪造相关文件、证件,可另行举报。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但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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