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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失联房被拆,财产损失应赔偿

时间 :2020-04-23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案件回放

高国忠及其妻子有北京市西城区北大吉巷XXX号院房屋4间(建筑面积:61.80平方米,私产)。老两口去世后,房屋产权由其子女高山、高峰、高俊、高秀四人等额继承。

 

高峰夫妇先后死亡,有子高小文、高小武。高山于2002年死亡后,其妻冯某通过继承公证取得涉案房屋中属于高山的产权份额。

 

20127月,就涉案房屋的拆迁事宜,冯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中信房产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补助协议,约定中信公司支付房屋拆迁补偿费467458元、拆迁补助费70925元、综合补助费18421681元。随后,涉案房屋被拆除。

 

高小文、高小武认为,冯某严重侵犯了二人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冯某赔偿二原告涉案房屋的财产损失共计4723518.75元及其利息;中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冯某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高峰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去了云南,和家里断绝了关系失去联系。高俊于1986年死亡,经登报寻找,其配偶及子女情况不明;高秀情况不明。最后签订拆迁合同时,属于四个产权人的拆迁款冯某没有领取,已经提存在了公证处。被告冯某只领取了属于自己和子女的那部分。

 

经评估,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4866997元。经审理,法院酌情确定冯某、中信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判决冯某向二原告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851723元;中信公司支付365024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武义律师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中信公司明知涉案房屋存在其他产权人,曾在报纸上作出公告找寻涉案房屋的其他产权人;被告冯某明知涉案房屋存在其他产权人,也明知二原告系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但二被告在没有得到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即原告高小文、高小武的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拆除涉案房屋,二被告存在过错。二被告签订拆迁协议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赔偿。

 

恒略律师提醒: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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