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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不合格却在使用,条件未成就仍应付款

时间 :2020-04-2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您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请拨打下方电话,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放

20158月,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扬州市圣彩轻工机械设备厂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向圣彩设备厂购买350L升降式乳化机一台,原告支付了合同价款19.5万元,经双方化验为不合格。


 

同年11月,双方再次签订《专用化胶罐采购合同》,制药公司分阶段购买50台化胶罐,在合同签订时预付了55.5万元,圣彩设备厂陆续交付4台化胶罐,经双方调试验收仅两台合格。圣彩设备厂承诺将不合格的化胶罐运回厂。此后,圣彩设备厂并未按承诺交付合格产品给原告。制药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圣彩设备厂返还货款37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

 

圣彩设备厂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其已按约定时间送货给原告,并未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双方约定由圣彩设备厂先行制作一台样机。样机交付后,原告使用后觉得很满意并支付了全款。此后,原告又要求订购10台化胶罐并支付了55.5万元定金。后要求先行供应两台化胶罐供其用于出口订单,圣彩设备厂另行向原告发送了两台出口用化胶罐。

 

经质证,双方对圣彩设备厂已供货的数量、原告尔康公司已付款的情况等事实不持异议。法院审理后,判决圣彩设备厂支付违约金5万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郑志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尔康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被告圣彩设备厂返还货款37万元;被告圣彩设备厂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现就焦点一进行分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尔康公司向被告圣彩设备厂采购升降式乳化机及化胶罐,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出的三台设备按一台设备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该条款也因此未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交付的四台设备中,除一台返厂整改外,其余设备均在使用。故原告应按实际接收的货物数量支付货款,共计75万元[(19.5万元+18.5万元/台×3台)]。该金额与原告已付款的数额一致,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恒略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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