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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 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时间 :2020-03-05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李某分三次向王某借款合计人民币150万元,宋某在三张借条上均签字提供担保。借款后,李某未按约还本付息和承担担保责任,故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其本金及利息;担保人宋某及其妻叶某对李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宋某辩称,一是其为李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纯粹因朋友关系,因此,其瞒着妻子叶某为李某提供了担保,此担保系个人行为,叶某对此不知情。二是李某向王某的借款都由李某收取,其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其妻叶某及家庭更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利益。因此,本案不涉及其妻叶某,不应由叶某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最终再审认为本案属于宋某个人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宋某的妻子叶某对该保证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担保不排除其他利益但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叶某不应当对宋某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保证债务而言,如果其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范畴,应由夫妻对该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

对于夫妻一方无偿保证所生之债务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待给付,无法给保证人带来任何利益,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现没有任何帮助,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