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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华人在中国购房 争夺财产适用哪国法律

时间 :2020-03-04 作者 :北京离婚律师 浏览 : 分类 :经典案例

黄某某与张某某均为美籍华人,在美国登记结婚。张某某在由公司派驻中国期间,于中国A市购得外销商品房一套,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张某某本人。黄某某来华,向A市法院起诉,请求依据中国法律,确认张某某所购位于A市的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某委托律师到庭应诉,对于黄某某所述其与黄某某具有婚姻关系以及自己购房情况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双方均为美国人,婚姻缔结地为美国,在中国无固定住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国际私法的属人原则,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而不应适用中国法。不同意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与二审法院均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广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虽然本案标的物在中国,但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均为美国,双方没有就选择适用法律问题形成合意,当事人在中国并无固定住所地,不可能长期在中国居住,因此,一方当事人要求适用中国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也不符合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因此法院驳回黄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