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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情”假“疫”违法广告 轻则罚款重则判刑

时间 :2020-02-22 作者 :恒略律师事务所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件回放】

   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在橱窗内张贴宣传海报,把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成含有“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的内容。


   截至检查时,该药店共计销售“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 3584盒。1 月31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拟对天津市绿之源大药房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200 万元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检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第八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韩广东主任认为,本案当事人对销售的药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橱窗内张贴宣传海报,对销售药品的功能进行虚假宣传,已违反《广告法》实施了虚假广告行为。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触犯刑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产品经营者不应借着群众的恐慌心理,实施违法行为,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不可轻信此类虚假宣传,以国家权威发布的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