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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肺炎认定工伤

时间 :2020-02-22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热门信息

   【案情回放】

   马某系广西隆安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工作人员,1月25日,在上班过程中接触了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人员,后出现发热、偶咳等不适症状,2月2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马某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

 

   【恒略论法】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马某是在疫情防控医护工作中感染新冠病毒,应认定为工伤。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公众号于21日发布消息再次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