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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刑期感染艾滋,获监狱赔偿10万

时间 :2019-11-18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其他资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有类似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

案件回放

 

2001,吉林省长春市钱辉(化名)不慎从二楼坠下,造成腰部以下截瘫,属肢体二级残。此后其靠低保和做手工零活收入及其父母、哥哥照顾生活。

 

20086月,钱辉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未遂)行为,被逮捕,因其胸腰段骨折术后、截瘫、尿路感染等疾病,被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治疗。法院钱辉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钱辉被羁押治疗期间,经HIV抗体筛查报告为阴性,后入四平监狱服刑。20116经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为阳性。其在相关监管医疗期间无输血记录。

 

另查明:钱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在该监狱内部医院进行监管治疗。管病房多为单独房间,有专门护理人员,在钱辉对门房间进行监管治疗的服刑人员(化名)检测感染HIV病毒有到钱辉房间与钱辉聊天、下棋及抱钱辉如厕情况。201011月至12月期间,伟有发热并伴皮疹症状。

 

201412月,钱辉向四平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四平监狱决定不予赔偿,复议机关亦决定四平监狱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钱辉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吉林省高院判决:酌定由四平监狱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恒略律师以案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慧主任认为,本案相关证据虽然不能确定钱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具体途径,但钱辉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确与艾滋病病毒源有接触且具备艾滋病病毒感染条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认证规则,应认定钱辉艾滋病病毒感染于四平监狱监舍。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四平监狱虽然告知伟及护理人员(亦为服刑人员),不允许伟到其他房间与其他人员接触,但在实际监管中,四平监狱并未严格管理及有效阻止,以至于在伟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与钱辉形成接触,并造成钱辉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损害结果。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是,钱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他人传播,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而钱辉亦未拒绝与进入其病房者接触,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四平监狱的赔偿责任。

 

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有类似的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