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排名

恒略说法: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时间 :2019-11-13 作者 :恒略律师 浏览 : 分类 :其他资讯
但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实际上,虽然住房公积金整体上是社会公共基金,但是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而言,却是属于职工个人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没有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条件的,应该把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执行范围。

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是劳动单位给予劳动者重要的福利待遇,其中的“一金”指的就是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稳定性和普遍性成为了很多人的一笔“意外资产”。在没有其他确切财产的情况下,把执行对象转向公积金就成了很多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无奈之选。但自有人提出要执行住房公积金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单位职工个人财产范围,法院可以无条件执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能被强制执行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公共基金性质不能被改变,不轻易强制划拨住房公积金是确保公积金政策稳定的前提。作为公共性质的基金,住房公积金具有社会互助、住房保障功能,参与住房公基金缴存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社会归集的公积金申请贷款用于购买住房也可以用于租赁性质的临时住房需要。住房公积金越多越多的普通民众改善居住条件提供更好的帮助。对此,法院认为:较之个人的其他财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理应受到严格限制。人民法院应当顾全大局,依法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职工住房保障工作,不轻易强制划拨住房公积金。

 

但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实际上,虽然住房公积金整体上是社会公共基金,但是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而言,却是属于职工个人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没有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条件的,应该把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执行范围。


  

其实,早在2013年,最高法院就这个问题已经公开过意见,确定了解决住房公积金执行问题中的指导思想,给各级法院解决住房公积金过程当中遇见的实际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

恒略律师找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 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2013)执他字第 14 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 00050 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 月 31 


 

 从最高院的批复可以看出,在不影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质的前提下,应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上批复被各级法院转载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来,根据法理,最高法院发布的文件和司法解释具有同等效力,应该参照执行。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提示:债权人在执行中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保障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遇见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